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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居民住宅的亮化工程谁尊重了业主的声音-【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8 11:16:19 阅读: 来源:毛笔厂家

自2017年下半年至今年初,西安市各区县开始城市亮化,无论是建筑物还是马路,甚至树上也挂上灯带。当夜幕降临,绚丽多彩的城市夜景让人着迷。

然而在城市亮化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大量居民住宅楼,近日华商报各个投诉平台陆续收到业主投诉,称相关职能部门对自家住宅楼外立面进行亮化,影响休息。

1到底有多少住宅被亮化?

据西安市市政公用局3月16日公布数据显示,全市当前已完成40条亮化示范街建设,示范街全长102.8公里,点亮楼宇1369栋;完成背街小巷路灯改造28条,完成道路改造6条。但并未透露点亮的楼宇中多少栋是居住建筑物。

曲江新区管委会新区亮化工程共涉及建筑物701栋,其中586栋为居民住宅。长安区涉及的亮化建筑物共110余栋,其中70余栋为居民住宅。

2有谁尊重了业主的声音?

在报道中,记者还听到有另一种声音。

曲江新区中海碧林湾小区物业在亮化工程前收到曲江新区管委会建设局的告知函,告知函中提到,上级部门要求必须点亮。

西安市长安区智慧城五期小区物业在亮化工程前收到长安区建设局的协调函,协调函中提到请各业主单位予以配合。

西安市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在实施亮化工程时,更多是执行命令的意思。即便业主有意见,相关部门也会来一句‘这是上面要求的’。”

3住宅外立面使用谁说了算?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中可以看出小区内的公共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了住宅楼外立面。”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说,“其他人或单位要使用外立面就应征求业主们的同意。”

长安区智慧城五期物业在受记者采访时说,住宅楼外立面归全体业主所有,即便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对楼宇外立面亮化,也应尊重业主的意见。

4 亮化实施中谁念歪了经?

“作为一位在西安生活了30多年的市民,我看到了这两年西安的飞速变化。整个城市越来越干净,越来越漂亮,甚至连城市的夜景都绚丽夺目。”一位市民说,“可不知道什么时候这亮化像是一场运动,各区县争先恐后地点亮夜晚,甚至连住宅楼也要点亮。忽视了夜间光线对市民睡眠的影响,也忽视了这么多灯所消耗能源和带来的安全隐患。”

在记者调查中,家住高新区科技路唐延路十字的李女士说,马路对面数栋办公楼外面做成了动态亮化屏,经常亮到凌晨2时,把她家得通,反映给有关部门,答称是城市亮化工程,希望她理解。

“一些区域的亮化工程已经给周边居住的市民造成困扰。我想政府在最初推出亮化西安的初衷是好的,各区县在具体实施中,念歪了经。”另一位市民说。

5亮化工程谁来监管?

按《西安市夜景设计导则》要求,多层居住建筑满足功能性,对其他不作强性要求;高层居住建筑进行顶部,对建筑主体立面不要求。但记者走访中发现,许多住宅建筑物外立面被点亮。《西安市城市夜景管理办法》规定,六类应当设置夜景的设施中同样没有确提到住宅楼,但在实际中仍有不少被点亮。甚至在文规定夜间亮化工程的熄灯时间之后,仍有许多建筑物亮着灯。

长安区建设局答,各区县亮化方案是要报给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审批的,待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记者采访中,不少市民问:当下许多被点亮的居民住宅楼,该由谁监管;那些超时用电的工程,又该由谁监管?

住宅楼外立面亮化不做要求

据记者了解,2017年西安市规划局编的《西安市夜景设计导则》中确提到,对高层居住建筑物主体外立面的亮化不做要求。

设计导则:高层住宅主体立面不要求

记者在西安市规划局网站上查询到,《西安市夜景设计导则》是点亮城市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西安市各区域编及审批各类项目夜景工程的重要依据。在导则普通区域夜景管控中提到,居住建筑低层、多层满足功能性,对其不作强性要求;高层居住建筑进行顶部,对建筑主体立面不要求。

建筑物按功能分类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居住建筑物主要是指提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公寓等。

“当政府亮化工程和民宅产生冲突时,就涉及公众利益和群体利益谁服从于谁的问题。在我看来,公众利益虽然更大,但却应当兼顾群体利益,尊重群体利益,而不是伤害群体利益。”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茂说,《西安市夜景设计导则》作为全市亮化工程的指导,更像是亮化工程的框架,政府在实施时要按这个框架来进行操作。

管理办法:六类夜景中没有确提住宅

4月4日华商报报道了中海碧林湾小区业主,反对曲江新区管委会在小区住宅楼外立面亮化施工,目前,该小区亮化工程已经暂停。

在华商报持续关注下,4月8日西安市法办公布了《西安市城市夜景管理办法》,其中第八条对应当设置夜景设施进行了归类,但并没有确提到居民住宅区。

(一)繁华商业区和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城市广场、绿化、雕塑、喷泉、车站、桥梁、风景名胜区、河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地带等公共场所及临时性重大活动的景观场所;

(三)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体设施;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主要大街以外五十米以上的非住宅类建(构)筑物;

(五)主要大街的广告灯箱、商业门匾;

(六)城市夜景专项规划及分区规划确定的其他场所。

本文来自:一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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